收費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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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全民健康保險局104年02月01日修正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收費標準收費。全民健康保險局公告,實施之收費標準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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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規定,於102年1月1日起,屬一般健保身分,應負擔收費
標準5%費用。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接受居家護哩,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,得減再 免20%。 ★全民健康保險卡身分註記屬榮民、福保或持有疾病診斷符合重大傷病者,得免 部分負擔。 ★超過提供特殊照護群組服務頻率時,個案可申請苗栗縣政府長期照顧十年計畫。 ★交通費用:依在宅個案地址與本所之實際來回計程車車資收費,歡迎來電洽詢 (針對低收入戶可減免)。 ★醫師訪視原則:視病情需要每4個月1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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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理師諮詢專線:0916-997-660
苗栗縣苑裡鎮舊社里舊社5-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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